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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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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補字第001067號廖淑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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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補字第10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淑華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067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廖淑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張銘豪  
被   告 廖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729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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