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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212號張淑芳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12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淑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21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淑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2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張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251元,及其中新臺幣73,622元自民國
11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