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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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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627號相對人陳怡君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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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2113年度司聲字第62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怡君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627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怡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蔡戴清美
送達代收人 蔡榮堂
相 對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股       別:宣2股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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