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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647號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13年度司聲字第647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64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1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久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念庭
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