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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119號趙信傑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41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信傑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4119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趙信傑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113年7月29日下午2時21分庭期取
消,改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下午2時21分在本庭第3
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
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