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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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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8070號謝智翔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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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癸字第480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智翔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0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謝智翔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附件:
北院英113司執癸48070字第1134128220號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謝智翔(身分證統一編號:000號)對第三人一句話工作室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詳如說明二)部分,應依本命令在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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