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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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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9117號沈喬芯(原名:沈秀真)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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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癸字第1891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喬芯(原名:沈秀真)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同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9117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沈喬芯(原名:沈秀真)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附件:
一、北院英112司執癸189117字第1134104386號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如說明二之解約金債權。
說明(略)。
二、北院英112司執癸189117字第1134104388號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說明 (略)。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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