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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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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更一字第000001號黃韻庭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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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被告黃韻庭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被告黃韻庭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王林葉(即王秀明之承受訴訟人)
      王騰輝(即王秀明之承受訴訟人)
      王芬蘭(即王秀明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三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瀚可(即王秀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法扶律師)      

再審原告  王進東(即王秀明之承受訴訟人)
視  同
再審原告  王福財  
      王田   
法定代理人 王羅月英 
視  同  
再審原告  王春烈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
再審被告  王石井  
      王心彤  
      王玉雲  
      蔡明祥  
      蔡建利  
      戴黃秀琴 
      黃韻庭  
      黃楡翔  
      王綉筠  
      黃韻潔  
      楊文全  
      楊文鯉  
      謝寶珠  
      王福仁  
      王春   
      王水木  
      賴金能  
      黃王素  
      王來富  
兼上四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月1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王瀚可、王林葉、王進東、王芬蘭、王
騰輝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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