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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538號廖宣博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儒113易字第53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廖宣博準備程序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
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538號廖宣博詐欺案件,應受送達
人廖宣博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準備程序傳票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傳票1件,現由儒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院領取。
三、傳票係通知:113年度易字第538號廖宣博詐欺案件訂於11
3年8月1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被
告廖宣博應遵期到庭。
四、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股別:儒股
書記官:陳宛宜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