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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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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404號呂香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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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3年度訴字第1404號
主旨:公示送達呂香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0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香雪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呂香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
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零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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