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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461號張善棠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2年度司票字第1046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善棠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0461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張善棠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46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李意萍
相 對 人 張善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其中之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