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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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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377號侯夢芳(原名:侯貴瀧)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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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3年度訴字第23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侯夢芳(原名:侯貴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7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侯夢芳(原
      名:侯貴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7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王彥傑        
訴訟代理人 彭昱愷  
被   告 侯夢芳(原名侯貴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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