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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016170號秋山秀菊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0年度北簡字第161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秋山秀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0年度北簡字第16170號原告郭淑敏與被告周林秀錦
、陳明窓、林陳梅花、林珠滄、簡柿、周銘枝、周賢忠、
林武世、張連菊、鄭至世、陳啓弘、吳素津、曾添進(即
曾劉改之繼承人)、曾明智(即曾劉改之繼承人)、曾瓊美(
即曾劉改之繼承人)、曾麗觀(即曾劉改之繼承人)、謝麗
雲、蔡文江、高全河、林盈志、黃秀蘭、秋山秀菊、黃秀
華、鳳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雅倫、陳貞廷、黃則榦、
詹雅琴、先端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銀、王繼君、陳
智榮、江冠臻、鄒佩宜、莊秀麗、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李柏辰、李柏諺、凃宗嘉、李柏逸、李秋明、劉柏
廷、劉賴偉、劉力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
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下午3時整
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