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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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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13175號王仁杰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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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丑字第131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仁杰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3175號債權人傅木生與債務人王仁杰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3175號併入貴股113年度司執助字第8278號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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