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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186號林子允、大木淳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71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子允、大木淳史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8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令和小吃店、蔡佩君、林子允、
大木淳史、林鈺汶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18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令和小吃店
兼法定代理人蔡佩君
上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子允
大木淳史
林鈺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