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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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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186號林子允、大木淳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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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71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子允、大木淳史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8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令和小吃店、蔡佩君、林子允、
          大木淳史、林鈺汶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18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令和小吃店
兼法定代理人蔡佩君 
上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子允  
      大木淳史 
      林鈺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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