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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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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045號蔡景揮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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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小字第20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景揮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045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景揮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04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王韻婷  
被   告 蔡景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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