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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045號蔡景揮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小字第20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景揮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045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景揮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04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王韻婷
被 告 蔡景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