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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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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4622號黃鳳生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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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丑字第546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鳳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622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鳳生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黃鳳生對第三人*之保險給付債權,在新臺幣*元(含手續費25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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