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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739號相對人王毓智(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王世遠(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13年度司聲字第739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王毓智(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王世遠(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73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毓智(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王世遠(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1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陳嘉萍
相 對 人 王毓智(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遠(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祥(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王毓蘭(即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業(即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宏(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基(即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王毓慧(即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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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司聲739號裁定附表1件pdf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