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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23號鄭翰揚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翰揚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翰揚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3號
原 告 吳孟璇
被 告 鄭翰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2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