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306號陳亭印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小字第23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亭印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306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亭印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30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丁鈺揚  
被   告 陳亭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