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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306號陳亭印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小字第23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亭印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306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亭印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30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丁鈺揚
被 告 陳亭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