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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214號原告張鳳恩、原告張健興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13年度司他字第214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原告張鳳恩、原告張健興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21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張鳳恩、原告張健興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1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14號
原 告 張鳳恩
張健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菁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張鳳恩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張健興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