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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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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208號羅鴻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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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32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鴻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208號原告崔新利與被告羅鴻
          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208號
原      告  崔新利  
被      告  羅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
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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