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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208號羅鴻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32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鴻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208號原告崔新利與被告羅鴻
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208號
原 告 崔新利
被 告 羅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
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