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015087號黃佩玲(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慧文(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及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佩玲(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慧文(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及更正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原告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賞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陳美雲、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宗煒(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佩玲(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慧文(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惠珍(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慧綺(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黃賴玉蕊(歿)、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裁判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原 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舜
訴訟代理人 郭亘宣
蔡青蓉
楊瑜婷
被 告 陳美雲
黃宗煒(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佩玲(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文(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珍(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綺(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美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915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滄榮、黃宗煒、黃佩玲、黃慧文、黃惠珍、黃慧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賴玉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59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黃滄榮、黃宗煒、黃佩玲、黃慧文、黃惠珍、黃慧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賴玉蕊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美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0,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美雲負擔十分之一,由被告黃滄榮、黃宗煒、黃佩玲、黃慧文、黃惠珍、黃慧綺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賴玉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百分之六,由被告黃滄榮、黃宗煒、黃佩玲、黃慧文、黃惠珍、黃慧綺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賴玉蕊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美雲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美雲如以新臺幣114,9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黃滄榮、黃宗煒、黃佩玲、黃慧文、黃惠珍、黃慧綺如以新臺幣70,5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一:原告之民事準備(二)狀繕本送達被告黃滄榮等6人翌日
起算之利息
姓名
利息
備註
黃蒼榮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卷二第395頁
黃宗煒
同上
同上
黃佩玲
自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卷二第409頁
黃慧文
同上
同上
黃惠珍
自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卷二第397頁
黃慧綺
同上
卷二第399頁
附表二:
姓名
利息
陳美雲
其中240,000元自109年10月6日起、其中140,000元自112年8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黃蒼榮
其中240,000元自109年10月18日起、其中140,000元自112年9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黃宗煒
同上
黃佩玲
其中240,000元自109年10月18日起、其中140,000元自112年9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黃慧文
同上
黃惠珍
其中240,000元自109年10月18日起、其中140,000元自112年8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黃慧綺
同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原 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舜
訴訟代理人 郭亘宣
蔡青蓉
楊瑜婷
被 告 陳美雲
黃宗煒(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佩玲(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文(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珍(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綺(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追加被告 和平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繆富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追加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浦雲龍」之記載,應更正為「繆富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