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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183號鄒白駒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41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鄒白駒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18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鄒白駒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1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魏兆廷
被 告 鄒白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玖仟零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