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380號薛世祥之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修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38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薛世祥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380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世祥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司修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黃怡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送達代收人 王惠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錫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送達代收人 邱霈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送達代收人 孫思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送達代收人 黃子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黃士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世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