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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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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380號薛世祥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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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修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38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薛世祥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380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世祥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司修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黃怡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送達代收人 王惠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錫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送達代收人 邱霈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送達代收人 孫思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送達代收人 黃子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黃士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世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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