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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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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38號汪自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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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書113撤緩字第3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汪自立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撤緩字第38號汪自立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汪自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股別:書
書記官:洪婉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自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5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自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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