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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38號汪自立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書113撤緩字第3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汪自立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撤緩字第38號汪自立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汪自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股別:書
書記官:洪婉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自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5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自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