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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101號歐英傑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書113毒聲字第10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歐英傑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101號歐英傑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歐英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股別:書
書記官:洪婉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英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5號、113年度聲觀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