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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695號劉文華(即劉鶯)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56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文華(即劉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569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劉文華(即劉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