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84號康山河,康庭瑄,康庭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4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康山河、被告康庭瑋、被告康庭瑄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8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康山河、被
告康庭瑋、被告康庭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邱志仁
林郁傑
被 告 康山河
康庭瑋
康庭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被繼承人周淑姬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四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七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康庭瑋、康庭瑄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一月七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收件字號:一0八年中松字第0五
八九五0號),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