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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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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84號康山河,康庭瑄,康庭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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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4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康山河、被告康庭瑋、被告康庭瑄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8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康山河、被
    告康庭瑋、被告康庭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邱志仁  
      林郁傑  
被   告 康山河  
      康庭瑋  
      康庭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被繼承人周淑姬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四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七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康庭瑋、康庭瑄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一月七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收件字號:一0八年中松字第0五
八九五0號),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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