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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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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474號杜東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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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簡字第44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杜東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47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杜東昇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47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杜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4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6,0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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