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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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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44號吳承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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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淨113年度訴字第25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承儒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54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承儒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吳承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3萬8,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萬2,4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計算起迄期間
1
信用卡
3萬0,406元
2萬8,996元
15%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信用貸款
63萬9,594元
63萬9,594元
9.74%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股       別:淨股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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