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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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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54號顏春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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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1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顏春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5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顏春輝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訴訟代理人 侯瑩璐  
被   告 顏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大道路一一0號五樓之一房屋騰
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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