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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00109號李德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德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3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德銍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李德銍應按時到場。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