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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20582號趙銘隆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德字第205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銘隆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058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趙銘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債務人對第三人OO之OO債權,自文到日起,第三人應優先按附表一所示債權金額給付債權人,於附表一債權金額完全受償後,再依附表二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應扣除債權人已收取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30
- 更新日期:113-06-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