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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8490號羅惠珠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宇字第484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惠珠之支付轉給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執字第4849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羅惠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
主旨:債務人羅惠珠對第三人新光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股票代號1409號),在新臺幣3,318元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股 別:宇股
- 發布日期:113-06-30
- 更新日期:113-06-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