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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451號劉和熙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14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和熙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451號原告陳雨雯與被告劉和
熙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451號
原 告 陳雨雯
被 告 劉和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6-29
- 更新日期:113-06-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