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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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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000370號林香靜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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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小字第3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香靜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小字第37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香靜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37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曹逸晉
被   告 林香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6-29
  • 更新日期:113-06-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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