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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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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909號呂佳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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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29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佳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9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佳瑋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呂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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