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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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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258號蕭孟妤(原姓名蕭耕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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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32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孟妤(原姓名蕭耕華)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258號原告李嫣庭與被告蕭孟
     妤(原姓名蕭耕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258號
原   告 李嫣庭  
被   告 蕭孟妤(原姓名蕭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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