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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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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1683號趙琪美即王惠姝之繼承人、趙善培即王惠姝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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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祥字第10168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琪美即王惠姝之繼承人、趙善培即王惠姝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禁止債務人趙炳華即王惠姝之繼承人、趙琪美即王惠姝之繼承人、趙善培即王惠姝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惠姝之遺產範圍內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王惠姝對第三人OO之OO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16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趙炳華即王惠姝之繼承人、趙琪美即王惠姝之繼承人、趙善培即王惠姝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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