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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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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105號陳惠美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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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41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惠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105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惠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10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黃婉瑜  
被      告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合    計            3,090元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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