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105號陳惠美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41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惠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105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惠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10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黃婉瑜
被 告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合 計 3,090元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