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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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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914號鍾克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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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19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克信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914號確認股權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克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14號
原   告 朱淦忠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被   告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間就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壹佰壹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股之股份買賣契約不存在。
被告應將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壹佰壹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股之股份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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