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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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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67號江東梵(原名:江杰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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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訴字第1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東梵(原名:江杰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江東梵(原
    名:江杰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丁建豐(原名:丁奐文)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余悅律師
被   告 江東梵(原名:江杰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萬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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