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67號江東梵(原名:江杰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訴字第1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東梵(原名:江杰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江東梵(原
名:江杰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丁建豐(原名:丁奐文)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余悅律師
被 告 江東梵(原名:江杰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萬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