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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418號吳武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訴字第1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武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18號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武建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18號
原 告 石朝仁
被 告 吳武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三段三一一號一樓及B1
之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