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634號被告莊忠和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3年度訴字第16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忠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3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莊忠和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莊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