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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862號宋健民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清字第1048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健民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862號債權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與債務人宋健民間給付報酬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地 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傳 真:23701621
承 辦 人:清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2)2314-6871轉6085或6168
受文者:宋健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清字第10486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外匯營運處、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說明:(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 決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清股書記官
股 別:清股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