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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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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53號葉玉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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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3年度訴字第3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玉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5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依當事人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玉華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陳冠中  
被   告 葉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壹萬貳仟參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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