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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366號王翠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訴字第23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翠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6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翠蓮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6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彭昱愷 住南港郵局第2522號信箱
送達代收人 楊砡茵
住南港郵政第2522號信箱
被 告 王翠蓮 住臺北市文山區萬壽路105號
居臺北市文山區保儀路26巷1號3樓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