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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609號黃寶揚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3年度訴字第16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寶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0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寶揚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黃寶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85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4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71萬95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1 系爭信用卡契約之帳款 10萬9374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6292元、其他費用338元) 左列本金中之10萬2744元,自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2 系爭貸款契約之借款 61萬0132元 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44%計算。 合計 71萬9506元 (略)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