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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33號鄭穎屏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19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穎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93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穎屏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設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住臺北市
送達代收人 鐘婉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住臺北市
被 告 鄭穎屏 籍設桃園市
現居桃園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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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訴1933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