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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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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33號鄭穎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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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19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穎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93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穎屏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設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住臺北市
           送達代收人 鐘婉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住臺北市
被   告 鄭穎屏  籍設桃園市
           現居桃園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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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訴1933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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